一、問: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何?
答:111 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原自 111 年 4 月 1 日起至同年 4 月 30 日截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及銀行業於 5 月 2 日勞動節補 假;故 111 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 4 月 1 日起至 5 月 3 日止。
二、問:民眾若未收到或不慎遺失使用牌照稅稅單時,要如何補發?
答: (一)向本處及所轄分處、本處派駐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 高雄區監理所及旗山監理站櫃台申請補發,如期繳納。 (二)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 TAIWAN FidO 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登入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線上查繳稅款。 (三)稅額在 3 萬元以下者,可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 卡及密碼或 TAIWAN FidO 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以車牌號碼+身分證字 號/統一編號資料,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 直接至便利商店櫃台繳納。
三、問:我於去年底買了一部自用小客車,於掛牌時已繳納使用牌照稅, 為何今年 4 月份還要再繳?
答: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30 日繳納(營業用車輛分兩期繳納,4 月 1 日起 至 4 月 30 日及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 計徵稅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的稅額,所以今年仍須繳納。
四、問:交通違規,為何要繳納使用牌照稅罰鍰?
答: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繳納使用牌 使用牌照稅 2 照稅,如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 相逕行舉發,抑或被地方稅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使用(含行駛 及停放)公共道路,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的罰鍰。機 動車輛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或已報停、繳銷、註銷,如有上述情 形,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的罰鍰。
五、問:逾期未完稅的車輛 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逾期未完稅之車輛,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
六、問: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會受到什 麼處罰?
答:牌照經車主報停、繳銷或逾期未驗車經逕行註銷牌照者,在尚未 辦理復駛或重新領牌照前,使用公共道路或發生交通違規情形如超 速、闖紅燈等或被查獲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七、問:我有 2 部車輛,供 2 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家人使用,可以同時 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嗎?
答:如 2 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家人均無領有駕駛執照,且與車主同 戶籍,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規定,可同時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