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應在其訓練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複訓。另內政部消防署113年12月26日消署預字第1130403760號函釋,自115年1月1日起逾證書有效期間未接受複訓者應重新接受初訓,以符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