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經商字第11102408770號

市售辣椒噴霧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下列五項「
一、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類似事實,有自我防衛需要時,始得使用。
二、應注意風向,避免自身傷害及其他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情事。
三、不當使用本商品將危害他人身體、自由、財產、公共安全或秩序,請謹慎使用,避免觸法。
四、請勿放置於孩童易取得之處。
五、不慎沾染眼睛或皮膚等部位,請使用清水沖洗。」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