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9點、第10點,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九、受影響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其中營運資金及振興資金貸款應於核貸後三個月內完成第一筆動撥,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動撥完畢。

十、受影響中小型事業申請利息補貼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金融機構提出,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第五點第三款所定利息減免補貼,應檢具受影響證明文件、受影響前貸款餘額及合意展延文件。

(申請第六點第五款及第七點第五款所定利息補貼,應檢具受影響證明文件。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切結書。